最近听了听以前的歌单,听到We Are Wonders of Existence,看到歌词的内容与翻译,发现这内容刚好可以用来回应溪山君的帖子,顺便在Youtube找了找歌曲作者发布的MV,对评论一瞥就发现
Madza, you know anything about a song called 春娇与志明 that copies this song’s rhythm and got popular in Mainland China?
再看看网易云底下的评论
下面博主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
到底有没有错?
首先我们要知道有些音乐在发布的时候,会申明是使用什么协议进行共享,如CC(Creative Commons)等。根据协议有些音乐允许二次翻版或者被用于商业等用途。
我查了作者音乐的发布页,并没有明确的说到音乐使用什么许可证,只看到了这么一句相关的话
Almost all my tunes and completely all podcast episodes are available for free download
然而这个并不能说明什么,也不是说有个free download
意味着作品就完全免费或者适用于其他任何协议。通过这里我们无从得知作者对其的许可,不过可以猜测这个作者是个很乐意分享的人。然而猜测也只是猜测,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判断呢?
春娇与志明用的背景音乐和We Are Wonders of Existence一样,有可能在音乐发布前,就与madza沟通过了,并得到了相应的许可,也有可能madza本人并不知道,或者尝试联系过,但madza没有回复等
文明发展的本质是创造。春娇与志明能在中国火起来是填词以及演唱加上优美的背景音乐共同铸就的,既然Madza本身没有以任何方式出来反对亦或表态,这样的二次创作我认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评论里说直接抄,我觉得这个过了,抄一般是指原封不动或者大部分直接使用原作品而未经许可,而一首歌的组成部分大多由歌、伴奏等组成,难道任何的填词或者翻唱都叫抄吗?
就算春娇与志明发布了,其背景音乐的版权依旧是属于原作的(除非进行了改编),这是无可争议的。因此只要原作者允许或者不反对,这样的二次创作没有太大问题。
我们再来谈谈《出山》,《出山》是由花粥、王胜男联合创作的,歌曲发布后也被曝出背景音乐与Anders Als Ihr一样。事后,有人联系了原作,得到并未获得授权,同时原作因为某些原因不得不放弃维权。而这一个例子和上面的情况不同,这一例是原作明确表示了没有获得授权。
总结
总之,我想说一个人要有良知,不然就算你的词曲写得多么的好,也算不上多有价值,毕竟你的创作也是“廉价的”!
参考资料:
附: Creative Commons常用协议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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